(2017)晋0109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董进文与李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进文,李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729号原告:董进文,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唐西,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英,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花,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董进文与被告李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董进文诉称,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被告李银花以女儿开办幼儿园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同年12月,原告因治病用钱,被告还了20000元,余款80000元一直未还。于2015年2月1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两年内归还借款。现两年期限已满,原告再三讨要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李银花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太药小区北门第一排东南角一层。经我院核实,被告的户籍地与常住地均在,太原市和平南路,属于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二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袁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苗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