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磊诉肖银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肖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肖银龙,男,汉族。王磊与肖银龙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银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银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银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