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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尹承平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平,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2210号原告:尹承平,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864462。负责人:梁义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承平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被告石化销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承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召旺、被告石化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租赁的原告的加油站恢复原状或赔偿原告损失(待鉴定后确定数额),返还原告发电机一台,返还为被告垫付的税金1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每月8333元自2015年10月12日开始至判决生效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加油站财产损失9310元,返还原告发电机一台、返还为被告垫付的税金39730.3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份租金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平阴县安城镇的金湾和平加油城,合同履行至2015年10月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在使用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加油站进行了改建,被告应对租赁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被告于2016年4月26日将现有财产交付给原告,但未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对相关损失赔偿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是平阴金湾和平加油站,原告也不是该加油站的负责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2.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四条的约定,除加油机器设备外其他的维修由平阴金湾和平加油站负责,如不进行改造,无法通过消防等验收,被告系合理使用,不应当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平阴金湾和平加油站明知改造事宜,却未及时提出异议,已超出诉讼时效。即使需要赔偿,根据交付时的录像显示为5台加油机,只应赔偿5台的费用。3.原告请求返还发电机的具体型号不清,诉讼请求不明,发电机正常的使用寿命为5-10年,该发电机早已报废,不具备任何价值,故不应返还。4.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为被告垫付的税金,即便是真实的话,也超出了诉讼时效。5.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到期后的租金损失无事实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金湾和平加油站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该租赁合同)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该租赁合同的主体问题,被告辩称与其签订该租赁合同的是平阴金湾和平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陈圣敏,原告尹承平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主张该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为济南市平阴金湾和平加油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是原告个人的财产,该加油站是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尹承平是适格的原告。本院认为,通过1998年原平阴县人民法院栾湾人民法庭出具的证明可证明该加油站为尹承平的财产,虽与被告签订该租赁合同上所盖的章为“济南市平阴金湾和平加油城”,但签约代表是尹承平,税收通用完税证上也载明为尹承平,故本院认定原告尹承平是该租赁合同的实际出租人。2.关于2016年4月26日交接时加油机的台数问题,原告主张根据交接表记录为3台加油机,被告辩称根据双方交接时视频显示为5台加油机,本院认为,平阴11站资产交接表系双方进行交接的直接证据,加油机处于该表的第一项,具体数量被告的工作人员应当更清楚,故本院认定双方交接时加油机的数量为3台。3.关于尹承平缴纳租赁税数额问题,原告主张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共为被告垫付税款35955.31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租金每笔支付为5万元,2011年的记账联内容为场地租赁费,金额为201691元,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每次租金为5万元,对于与该数额相符的税额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尹承平2006年3月缴纳租赁税7450元,2007年3月缴纳租赁税3775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湾和平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税后租金每年10万元,除首年度一次性交纳外,以后每半年交一次,被告方对所租财产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财产交接清单记载,正星电脑加油机10台,发电机1台。原告分别于2006年3月,缴纳租赁税7450元,2007年3月缴纳3775元。2015年10月份,该租赁合同到期。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对该加油站资产进行交接,交接表中记载加油机数量为3台,没有发电机。后因双方交接事宜发生分歧,原告起诉来院。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恢复安装加油机所需费用,原告申请进行司法评估,山东永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鲁永晟评鉴字[2017]第005号鉴定报告,结论为:截止评估基准日期2017年3月1日,平阴县安城镇金湾和平加油站恢复原有规模的费用评估值为9310元,其中安装7台加油机的安装费用为7350元,7台旧加油机的评估价值为196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本院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被告对加油站进行改造时未经原告同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加油站恢复原有规模所需费用93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发电机一台,但未能提供发电机的具体型号等信息,所指标的物不明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税金,被告辩称原告自向被告交付发票即产生税金,就应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原告的该项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未超出诉讼时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的税金11225元。原告主张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进行交接,要求被告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每年10万元租金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4月份六个月的租金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合同到期后,直至2016年4月份才交接是因为原告、被告及第三方一直协商加油站租赁经营事宜,该加油站是否出租、是否运营,与被告无关,不应支付该租金。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2015年10月份合同到期后,被告就应当将该加油站返还给原告,被告直至2016年4月份才给原告进行交接,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期满后占用该加油站期间的租金,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评估费3000元,系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承平损失9310元;二、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承平垫付的税金11225元;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承平租金损失50000元;四、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承平评估费3000元;五、驳回原告尹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尹承平负担327元,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负担8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春燕证据目录清单尹承平金湾和平加油站租赁合同金湾和平加油站财产交接清单平阴11站资产交接表石化销售公司的回复函2016年5月5日给石化销售公司的通知2016年4月26日交接时的视频资料1998年平阴县人民法院原栾湾人民法庭出具的证明一份与原栾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协议书一份税收通用完税证两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记账联三张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七张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两张鲁永晟评鉴字(2017)第005号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石化销售公司和平金湾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收条复印件关于变更平阴第11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复印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