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于茂泳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茂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10号罪犯于茂泳,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任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茂泳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于茂泳、田旭、任广胜、张同银贪污罪赃款229025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于茂泳受贿罪赃款10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茂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9)济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13年4月25日依(2013)济刑执字第4194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8日依(2015)济刑执字第3272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于茂泳在有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1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于茂泳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于茂泳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茂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茂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