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8602行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伯胜与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胜,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599号原告刘伯胜,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科创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景春,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戴华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冯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胜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伯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骆菊杰人民陪审员  陆桂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