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萍英、郑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萍英,郑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徐萍英,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夏,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徐萍英与被执行人郑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9日,徐萍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夏位于开化县城关镇南湖花园4幢2-501室已通过本院司法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徐萍英已参与分配所得61523元。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847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