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与李振新、王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李振新,王之胜,李全,孙华霞,张书安,李日平,李志军,李玉洋,彭守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012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华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该行职工。被告:李振新,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之胜,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全,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华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书安,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日平,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志军,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玉洋,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彭守庆,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与被告李振新、王之胜、李全、孙华霞、张书安、李日平、李志军、李玉洋、彭守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