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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吴国合、聂爱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吴国合,聂爱花,李建华,陈便琴,杨海彦,关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国合,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聂爱花,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便琴,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海彦,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关巧云,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吴国合、聂爱花、李建华、陈便琴、杨海彦、关巧云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482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