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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春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12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俞尾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春林,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