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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捕前住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未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20时4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冀J×××××(事故发生时悬挂津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张536线07号杆处,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1mg/ml。经黄骅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手续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