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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长城街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扣划62900元,并将该账户冻结,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部分案件款。本案执行费在被执行人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