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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卓主健、叶锦铭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主健,叶锦铭,古田县泮洋双龙水电站,汤绍拥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卓主健,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锦铭,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审被告:古田县泮洋双龙水电站,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泮洋乡长湾村广田自然村水尾。执行事务合伙人:汤绍拥、卓主健。原审第三人:汤绍拥,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卓主健因与被上诉人叶锦铭、原审被告古田县泮洋双龙水电站及原审第三人汤绍拥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主健以另案已对双龙水电站股权进行确认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卓主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卓主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为443.5元,由上诉人卓主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庆兴审判员  黄澄祥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