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宁春申请执行戴江宁、屈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宁春,戴江宁,屈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吴宁春,男,生于1979年1月2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戴江宁,男,生于1976年4月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屈先芬,女,生于1976年3月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吴宁春与戴江宁、屈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