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勇诉被告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98号原告:吴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物流大道。法定代表人:安忠华。原告吴勇诉被告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