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冬华与杨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华,杨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302号原告:韩冬华,现住镇赉县。被告:杨会成,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原告韩冬华与被告杨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会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冬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会成立即给付借款2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杨会成在我处借款26万元,后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杨会成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杨会成未出庭未进行答辩。韩冬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原件一份,结合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1月20日杨会成在韩冬华处借款26万元,此款杨会成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杨会成在韩冬华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韩冬华要求杨会成给付借款26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会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韩冬华借款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820元,由杨会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