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继新与谢玖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新,谢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830号原告:胡继新。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道仑毛都村。被告:谢玖海,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胡继新诉被告谢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胡继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继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5.75元,减半收取707.87元,由原告胡继新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