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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继新与谢玖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新,谢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830号原告:胡继新。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道仑毛都村。被告:谢玖海,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胡继新诉被告谢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胡继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继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5.75元,减半收取707.87元,由原告胡继新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