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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凌晓伟与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晓伟,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806号原告:凌晓伟,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倩,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凌晓伟与被告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凌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于倩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事实和理由:于倩于2013年5月在凌晓伟处共借款36万元,口头约定月利1分3厘。2016年于倩偿还了部分欠款本息,剩余借款及利息,以各种借口推拖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凌晓伟提供的于倩住址,未能查明于倩下落,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经询问,凌晓伟亦未能进一步提供于倩的身份信息和住址,凌晓伟的告诉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回凌晓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