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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与梁卓光、莫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梁卓光,莫燕敏,梁仲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7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大富豪商业中心首层第14轴中至18轴。负责人:陈丽红。委托代理人:许家辉,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晓清,该行职员。被告:梁卓光,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莫燕敏,女,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梁仲文,男,汉族,1981年1月3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诉被告梁卓光、莫燕敏、梁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