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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碚区尚线酒吧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碚区尚线酒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2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碚区尚线酒吧,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41号2-4至2-8(L202),组织机构代码L3818302-8。法定代表人:杨昌礼,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碚区尚线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因被告碚区尚线酒吧的经营场所已停止营业,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马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