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汪玉桥、曹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玉桥,曹培红,卜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张凯宁,闵桂芳,秦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玉桥,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培红,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扬,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08号。负责人:田耕,该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存辉,男,该分行营业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宇辉,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支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汪玉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宁,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桂芳,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秦志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汪玉桥、曹培红、卜扬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张凯宁、闵桂芳、原审被告秦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玉桥、卜扬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汪玉桥、卜扬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