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4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6235806J。法定代表人:邱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330110。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和盛工业区第9幢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99223212。法定代表人:吴风燎。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川1502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2235.78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裁定准予撤诉,故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2235.78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3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