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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张利忠与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忠,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4民初1098号原告:张利忠,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张北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张北县张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九连城镇九连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700697576930N。法定代表人赵晓冬,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利忠与被告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告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委托代理人李振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忠诉称,2016年2月26日我承包了张家口市诚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沽源县××××土地796亩种植蔬菜,菜地南侧紧邻二秦高速公路。2016年7月24日沽源县九连城镇地区发生强降雨,因公路下面的排水沟涵洞堵塞,致使公路护坡下面的简易排水沟中的雨水流不出,漫过简易排水沟流到我的菜地中,而菜地中的水因公路下方的排水涵洞堵塞也流不出去,致使菜地被淹245.24亩,种植的西兰花和白菜花全部绝收。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规定,公路建设必须注意与农田和环境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不得损害环境和他人利益。该文件还规定,公路建设应当修建排水工程。被告修建和管理的公路下面的排水涵洞堵塞,护坡下面的排水沟排水不畅,致使公路和护坡尚的雨水都流到我的菜地,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我要求被告赔偿我蔬菜损失1280050.09元、承包地损失50840元、鉴定费损失35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鉴定意见书1份,主张被告所修公路的涵洞堵塞、简易排水沟堵塞是造成原告所承包的耕地被水淹的直接原因,被水淹的种植西兰花地面积为211.01亩、白菜花地面积为34.23亩,直接损失西兰花337616公斤、白菜花94885.56公斤。西兰花在2006年9月份的市场均价为3.19元/公斤、白菜花在2006年9月份的市场均价为2.41元/公斤。2、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主张原告所承包的耕地为一年200元/亩,受损菜地面积为254.24亩,承包费损失为50848元。3、鉴定费发票原件1张,主张鉴定费花费35000元。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辩称,一、对【2016】第59号《鉴定意见书》严重异议,我方在法定期间已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依法重新鉴定。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我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是合法的、客观的,并且在法定期间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因此应当依法重新鉴定。二、“对水淹菜地直接原因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客观,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且鉴定依据和结论缺失关键内容。第一,由于鉴定没有采纳高速公路建设的合法性、设计的规范性,因此《鉴定意见书》不合法、不客观。因为《鉴定意见书》第3页写到:“一是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二秦高速公路项目已获省发改委批准,施工图设计已获得省交通运输厅批复,防洪设计标准也获得张家口市水务局同意。该项目合法修建,合规设计,按程序组织实施。其特大桥防洪标准采用300年一遇,路基、大中桥、涵洞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二是公路在地势低洼处设置了涵洞,涵洞对应下游自然排水通道上,此设计是合理的。”第二,原告对菜地管理存在问题,菜地地形为“盆地”状,菜地自身积水严重,是水淹菜地直接原因,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鉴定意见书》第3页写道:“勘察时,仍有大片菜地中积水,深约0.4米”并且结合现场照片,充分证明菜地本身地形为“盆地”状,菜地自身积水严重,证明原告对菜地管理存在问题,是水淹菜单直接原因,原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二秦高速公路建设“在前”,原告种植蔬菜“在后”,按道理不应当由“在前”进行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的单位,承担“在后”进行实验种植“滩地蔬菜”的风险。原告2016年在“滩地”上第一次开始实验种蔬菜,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滩地”种植蔬菜的自然风险责任和管理责任。第四,“滩地”不是蔬菜耕地,不适宜种植蔬菜。众所周知沽源县九连城地域“在低洼处形成许多水淖、水坑”,雨季水淖水坑积水多,不适宜种植蔬菜,“滩地”容易发生水灾自然灾害风险。三、“对受损蔬菜的经济损失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客观,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且鉴定计算损失的概念错误。第一,“滩地”不是蔬菜耕地,不适宜种植蔬菜,原告于2016年在“滩地”上第一次开始实验种植蔬菜,是否能够抵抗得了“滩地”自然灾害风险是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因此鉴定错误。第二,沽源县农牧局的《证明》不客观、不合法,不具有关联性。该地是“滩地”,“滩地”既不是蔬菜耕地,更没有国家颁发的菜地土地证,不适宜种植蔬菜,因此菜地平均亩产的概念不适用“滩地”计算蔬菜亩产。因此菜花平均亩产2772公斤和西兰花平均亩产1600公斤的数据与本案“滩地”蔬菜亩产不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所以西兰花市场均价3.19元/公斤和菜花市场均价2.41元/公斤不正确,该数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第三,受损蔬菜的经济损失不是销售市场价格,应当是地头蔬菜收购价格并且应剔除后期材料成本、劳动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素,最后的蔬菜净收益是经济损失。所以西兰花市场均价3.19元/公斤和菜花市场均价2.41元/公斤不正确,该数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第四,受损蔬菜的损失是“部分损失”不是“全损”。“部分损失”与“全损”的概念不同,鉴定计算损失的概念错误,因此鉴定意见书错误。四、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客观证据界定我方没有侵权责任。第一,二秦高速建设“在前”,原告种植蔬菜“在后”,按道理不应当由“在前”进行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的单位,承担“在后”进行试验种植“滩地蔬菜”的风险。二秦高速公路建设已经数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是被告是2016年“滩地”上第一次开始试验种蔬菜,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滩地”种植蔬菜的风险责任和管理责任。第二,沽源县九连城地域特点“在低洼处形成许多水淖、水坑”,雨季水淖水坑积水多,“滩地”容易发生水灾自然灾害,不适宜种植蔬菜。第三,根据侵权民事责任理论,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特殊侵权法律规定条件的不是特殊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特殊侵权。其次,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规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诉我单位是没有道理的,我方没有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详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张利忠承包了张家口市诚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沽源县××××土地796亩种植蔬菜,菜地南侧紧邻二秦高速公路。2016年7月24日沽源县九连城镇地区发生强降雨,因二秦高速公路将上游的水由原告自然漫流改为了集中排水,且其边沟、涵洞口还没有彻底完工,边沟蓄水能力尚未达到设计要求;当日降雨强度大、历时长,该路段为高填方,汇水面积大,水量也大,超过了边沟的蓄水能力,且涵洞洞口排水不畅有待疏浚畅通,导致雨水外溢,冲向下游菜地,造成原告所承包菜地中211.01亩西兰、34.23亩白菜花被淹,直接损失西兰花337616公斤、白菜花94885.56公斤。西兰花在2006年9月份的市场均价为3.19元/公斤、白菜花在2006年9月份的市场均价为2.41元/公斤。另查,原告花去鉴定费3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当中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据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水淹菜地的直接原因为:1、二秦高速二秦高速公路将上游的水由原告自然漫流改为了集中排水,且其边沟、涵洞口还没有彻底完工,边沟蓄水能力尚未达到设计要求。2当日降雨强度大、历时长,该路段为高填方,汇水面积大,水量也大,超过了边沟的蓄水能力,且涵洞洞口排水不畅有待疏浚畅通。故被告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对原告张利忠所种农作物被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农作物具体损失为:1、西兰花菜地为211.01亩,西兰花平均亩产为1600公斤,总计337616公斤。2、白菜花地为34.23亩,白菜花平均亩产为2772公斤,总计94885.56公斤。西兰花在2006年9月份的市场均价为3.19元/公斤、白菜花在2006年9月份的市场均价为2.41元/公斤。故原告所种蔬菜的损失金额为:西兰花337616公斤×3.19元/公斤=1076995.04元,白菜花94885.56公斤×2.41元/公斤=228674.2元,两项合计1305669.24元。其他损失金额为:鉴定费35000元。原告张利忠主张的承包地损失50840元属于重复计算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对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赔偿原告张利忠蔬菜经济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340669.24元(蔬菜损失1305669.24元+鉴定费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6元,由被告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 龙人民陪审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