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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887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075561304J,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表人:李勇,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杭锦旗锡尼镇煤炭小区2-3-502,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427595,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凤凰城7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现住杭锦旗锦泰佳苑宿舍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5执8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