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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安县泰瑞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县泰瑞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鸿业建筑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丁满义,全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学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文超、高硕健,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农安县泰瑞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满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鸿业建筑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义,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满义。被执行人:全美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泰瑞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鸿业建筑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丁满义、全美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