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简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简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594号原告:郑某甲,男,200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简某,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简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