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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兵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10号罪犯陈兵,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0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200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8月30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宿某刑初字第0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兵等人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兵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0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83分。为此,2015年11月、2016年11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其提供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均消费为337.98元,监狱月均消费为334.7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在监狱内的消费较高,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内容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