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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东与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廖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魏东,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廖海涛,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光彩国际物流基地区。本院在执行魏东与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东也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袁本华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