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东与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廖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魏东,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廖海涛,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光彩国际物流基地区。本院在执行魏东与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东也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袁本华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