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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金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仙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3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仙,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所地仙游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旭阳、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仙及其辩护人林旭阳、杜朝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张金仙向山东省青岛市的卖家以人民币60000元购买了200件假冒“HARLEYDAVIDSON”品牌的皮衣和皮马夹,尔后通过自建网站发布信息,将该假冒品牌的服装销售往欧洲各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通过交易记录查实,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张金仙共通过网站销售假冒“HARLEYDAVIDSON”品牌的皮衣和皮马夹60件,销售金额共计欧元18525.1元(折合人民币132935.47元)。其中皮衣的销售平均价格为欧元358.92元,皮马夹的销售平均价为欧元181.86元。2016年7月20日,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被告人张金仙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欧氏雅筑的住处,当场扣押假冒“HARLEYDAVIDSON”品牌的皮衣73件、皮马夹67件。上述假冒“HARLEYDAVIDSON”品牌的皮衣和皮马夹货值金额共计欧元38385.78元(折合人民币283440.60元)。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张金仙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张金仙向该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935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金仙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22万元候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书》《价格证明》,辨认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现场及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16376.6元(其中未既遂28344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成立。鉴于被告人多部分犯罪未遂,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的假冒“HARLEYDAVIDSON”品牌的皮衣七十三件、皮马夹六十七件和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暂扣的被告人张金仙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四千九百三十五元,均予以没收,由押扣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    炳    辉审判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赵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梅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