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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庆英、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英,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英,男,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子娄村。法定代表人赵建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冀0683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英与被执行人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年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