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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宏超与被申请人甘肃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宏超,甘肃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岩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宏超与被申请人甘肃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宏超申请再审称,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的判决客观公正,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甘肃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宏超认为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是原二审对原一审判决星威公司支付张宏超汽车销售奖励45000元予以了改判的问题。张宏超与星威公司2014年10月10日签订奖励协议约定,自9-12月份实际销售量完成450台,给以每台1**元的奖励。张宏超和星威公司在一、二审中经核实确认2014年9-12月份在电脑终端显示的461台销售量中有星威公司自用车辆5台,2014年8月售出车辆11台,其实际销售量未达到约定的450台车辆数,星威公司主张不是该奖励时间段内销售的车辆和公司自用的车辆不能算作实际销售的数量,张宏超不存在领取销售奖励的情形。故原审以张宏超诉请销售奖励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另外,张宏超提交报销单证明星威公司克扣其工资报酬,虽有星威公司前任财务人员签名,但张宏超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报销单在报销时应有单位领导签字,其提交的报销单并未有领导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属于应报销的金额,张宏超的该诉请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也无不当。申请人张宏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宏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