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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与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01号申请人: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9层、10层。法定代表人:李国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中,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存娟,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广灵县焦山乡洗马庄村。申请人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持股信息等财产线索。申请人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愿以所有的位于长治路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路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双西支行账户(账号:×××)、工商银行广灵支行账户(账号:0、0、×××)、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账号:×××)、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上述账户内银行存款累计冻结金额为130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如本裁定第二条中所述财产仍然不能实现保全目的,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同德精华化工有限公司、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大同精华镁及镁合金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的股权份额以前述保全措施不明显超标的额130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