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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3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李金发、肖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李金发,肖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936号之二原告:王小兰,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瑜,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发,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告:肖艳,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住宜春市,系被告李金发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兰诉被告李金发、肖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案,原告王小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李金发、肖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计币696.5元,保全费1141元,合计1837.5元,由原告王小兰负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