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东林与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林,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507号原告:袁东林,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山劳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毛红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东林与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进行庭外和解,期限为一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