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富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富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光明街62号富鸿集团1栋,组织机构代码:74984675-3。法定代表人:朱建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西一路西侧永泰富康花园沿街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9008840W.法定代表人:潘水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田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徐叔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