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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应会与翟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会,翟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3763号原告:李应会,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翟团章,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应会与被告翟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应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团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翟团章偿还借款68,000元。事实和理由:翟团章因急需用钱,于2015年借用李应会卖料石款10万元,后翟团章归还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未还。同年,翟团章帮助李应会销售一车料石,货款18,000元,翟团章给李应会打电话称等李应会从外地回来了就将该款归还。后翟团章将该款使用,一直未还。2017年5月6日,翟团章为李应会出具68,000元的借据一份,称回头就将该款归还,但至今未还。翟团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翟团章曾于2015年向李应会借用卖料石的货款5万元,后又将应当归还李应会的卖料石的货款18,000元个人使用。2017年5月6日,翟团章为李应会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据,2017年5月6日,今借到欠料款陆万捌仟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元整,¥68,000元,借款人签章:翟团章”。后翟团章未偿还借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翟团章向李应会借款5万元,后又将欠李应会的18,000元货款个人使用,并为李应会出具68,000元的借据一份,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李应会可以催告翟团章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李应会要求翟团章返还借款6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翟团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应会借款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翟团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