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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远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黄继航,为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吉象路3号东城华府1栋3单元101。被执行人:莫远云,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远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终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桂1322执395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支付物业费193.2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7)桂1322执39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莫远云已自动履行将执行标的款193.2元、逾期利息14元、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账户。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铭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