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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辰辰、陆升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辰辰,陆升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潘辰辰,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升琪,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潘辰辰申请执行陆升琪债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1025元。现已对被执行人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