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272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秦海山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文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