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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与王俊青、李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王俊青,李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89号原告: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青县104国道李窑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88661911Y。被告:王俊青,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李勇,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与被告王俊青、李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俊青、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