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王志雄、夏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王志雄,夏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133号原告:王国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王志雄,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夏和平,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王国强与王志雄、夏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王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