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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营与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营,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2行初17号原告汤营,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军,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原告汤营诉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核定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营于同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营负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廖健薇审判员 龚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