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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于永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永成,男,汉族,住宁县太昌乡,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73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加之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其下落,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同时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于永成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予以临控,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制裁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