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曾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曾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43号原告:陈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思贵,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裘耿,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与被告曾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1409.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