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桂荣、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桂荣,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青岛凯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2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悦斌,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金桂,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盛,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青岛凯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凤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桂荣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凯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悦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桂盛,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姜移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石桂荣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判令被上诉人将土地恢复原样返还上诉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讼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从而导致一审判决有误。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应承担约定的相应的责任。1、2010年12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将相应30年不变的口粮地流转给被上诉人经营使用,每亩每年土地使用费800元,一次发放5年的土地使用费;在800元的基础上,每5年递增10%,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就先行支付了第一个5年的土地使用费。为了明确双方责任,促使被上诉人及时支付后期的土地使用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协商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附加条款,约定被上诉人应在12月3日前发放土地使用费,无故延期3个月视为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有权收回土地,被上诉人并承担复垦土地恢复原样。在第一个5年结束被上诉人应支付第二个5年土地使用费时,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按约定支付,但被上诉人不予理睬,拒绝支付土地使用费。无奈之下,上诉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诉讼。在此情况下,于2016年3月20日被上诉人才通知上诉人领取土地使用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双方应当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一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以原审第三人对土地进行了高投入,一旦合同解除必然带来巨大损失,也不利于村民的根本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是错误的,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土地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上诉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将相应30年不变的口粮地流转给被上诉人经营使用,而没有约定由第三人经营使用。被上诉人私自转租第三人使用所发生的后果和责任与上诉人无关。2、2010年12月3日,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发展生产农产品等,第三条约定每亩每年有偿使用费8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提前一年缴纳第二个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因第三人不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每拖交1天支付1%的滞纳金,3个月后仍未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被上诉人有权收回土地并终止合同,第三人的损失自行承担并负担复垦费每亩10000元。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声称2016年2月2日支付了第二个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也延期超过了3个月,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有权收回土地并终止合同。第三人也有承担解除合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心理准备。3、被上诉人辩称,造成逾期3个月向上诉人付款的原因是第三人所为,非被上诉人的原因,在第二次付款期间因第三人的负责人有病耽搁了付款时间,仅仅因为拖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终止合同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意见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理由不成立。依法签订的合同各方应当遵守和履行,决不可以因为被上诉人放弃解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权利而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剥夺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土地流转合同》的权利。4、一审法院认为多数村民领取了土地使用费,只因部分村民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整个合同无法履行,不利于村民和第三人的利益,并将此作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2010年12月3日,被上诉人分别与29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台同》,流转51.8亩土地生产经营。在被上诉人逾期3个月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在2016年3月20日,其中的21户村民领取了土地使用费,另8户村民未领取。首先这29份《土地流转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相互没有任何关系,一部分村民放弃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权利而领取了土地使用费,并不应剥夺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土地流转合同》的权利。并非是因部分村民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整个合同无法履行,而是因第三人不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其与被上诉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该合同。如果不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流转合同》,才是对上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不利于上诉人的根本利益。上诉人提起解除与被上诉人《土地流转合同》的诉讼,是法律给予、合同约定的权利,在双方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下,上诉人可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无需预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同意。三、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没有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1、第三人声称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有十四五个高温棚、六七个简易棚。上万棵绿化苗木,但这些均未在庭上获得确认。只看看这些数字就知道,本案属于事实不清。2、银行汇款单显示是肖长奎2016年2月2日汇款给徐金亭的,数额279720.00元,并非第三人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该宗土地已经多次流转,第三人早已经不是实际经营人了,一审法院未就上述问题进行调查。3、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曾提出过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土地价格按2016年市场平均价格1500元每亩每年计算,但被上诉人拒绝这一提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有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辩称,上诉人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不当诉讼,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案土地流转,在2010年冬季村委会引进青岛凯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流转本村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研究、经29户流转土地的户同意后,实施进行流转的,在流转后,上诉人的被流转的1.6亩土地被青岛凯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土地用途项目就是高校农业,从本土地的流转开始,青岛凯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本土地,从签订合同起被上诉人是知道的,村委会引进招商项目所流转的土地就是第三方使用。在2010年冬季,村委会为了村民致富,为了引进本项目,村委会做了大量的工作,29户村民流转了土地,共计流转了51.8亩。村委会在其中,就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既要保障第三方在本土地中进行经营投资有安全感、又要保障村民的流转土地承包费及时到位,上诉人土地流转后本案第三人已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5个年度的土地流转使用费,第二个5年的费用第三人应在2015年12月份支付给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但因土地流转使用的第三人因负责人有病在外地住院,等出院回来在2016年2月2日本案第三方把29户土地被流转户的土地使用费一并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在2016年3月20日统一把土地流转使用费发放给29户土地流转户,也包括本案上诉人,其21户与上诉人同样的户都领取了土地流转使用费,但就是本案上诉人却抓住了因本案第三人因负责人有病在外地住院的辫子,迟延支付流转土地使用费,把本案村委会、与第三人告上法庭,上诉人的土地流转款也拒不领取,至今存放在镇政府经管站保存。一审法院为了本案29户的大众利益,与第三方的巨资投入,驳回了本案上诉人的起诉,与法与情都是正确的,如果为了上诉人的不当诉讼,导致29户村民的合同无法履行,其大多数流转户的村民的利益也将受到侵害,第三方流转承包人将面临巨大损失。石桂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返还位于六合桥村东北岭的3.47亩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样;2.本案诉讼费由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桂荣系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2010年12月3日,石桂荣将位于六合桥村东北岭的3.47亩承包地转让给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经营使用,约定每亩每年由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向石桂荣发放土地使用费800.00元,一次发放五年的土地使用费,在800.00元的基础上,每五年递增10%。合同附加条款约定,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内向石桂荣发放有偿使用费,所规定发放使用费的时间为每次在12月3日前发放。若无故拖延延期3个月视为违约,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承担违约责任,石桂荣有权收回土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石桂荣不予承担,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承担复垦土地恢复原样。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将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位于东北岭的51.8亩土地流转给第三人使用。使用期限为30年,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时间及金额约定,每亩有偿使用费是8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提前一年缴纳第二个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并自第二个5年起,每5年在原800.00元的基础上递增10%;第三个5年的土地使用费是在第二个5年递增后的使用费额上再递增10%,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双方还对合同做出了其他约定。石桂荣领取了前5年的土地使用费。2015年12月3日之后5年的土地使用费石桂荣并未领取,该款由第三人于2016年2月2日交付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2016年3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将土地使用费发放给了村民,共有21户村民领取了土地使用费,8户村民尚未领取。石桂荣并未向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现第三人承包的51.8亩土地已经进行了投资建设,有十四五个高温棚,六七个简易温棚,道路硬化,有绿化苗木上万棵,还有农业灌溉基本设施,园区东侧有塘坝。一审法院认为,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第三人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时间,但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接受了第三人交付的土地使用费,即便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也因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接受土地使用费,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石桂荣与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加条款,虽然约定了逾期三个月支付土地使用费,石桂荣有权收回土地。合同中并未约定土地使用费是先交纳后使用土地,也未明确是哪一年的12月3日给付土地使用费。在石桂荣未提出书面解除合同并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无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即便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应在2015年12月3日交付下一个五年的土地使用费,虽然根据合同超过了三个月,但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并未表示拒绝交付,且在2016年3月20日有21户村民领取了土地使用费。说明大多数村民还是希望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因部分村民的行为,而导致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六合桥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整个合同无法履行,也不利于村民的根本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第三人对流转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一旦合同解除,必然带来巨大的损失。故此,石桂荣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石桂荣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石桂荣负担。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支付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为由拒绝领取土地使用费并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虽然约定了若无故拖延延期3个月视为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有权收回土地;但综合本案事实,上诉人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将土地整体转租给原审第三人使用,原审第三人对包含上诉人在内的29户农户的土地进行了整合利用,并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被上诉人迟延支付土地使用费三个多月,系首次迟延支付,并未过份迟延,亦非无故恶意拖延,而且目前案涉流转土地中已有21户收取了被上诉人迟延三个月补交的土地使用费,单独解除上诉人等几户的流转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及土地的整合利用,会给各方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宜因迟延交付使用费三个多月而解除。综上,上诉人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桂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