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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武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武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55551401-3。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孝勇,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孝勇的存款28908.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