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秀金与李俊军、于桂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573号原告:董秀金,女。被告:李俊军,男。被告:于桂臻,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金与被告李俊军、于桂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秀金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秀金负担。审判员 公方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