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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80号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燕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雯,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莉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678元,减半收取计6839元,由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安阳市纬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