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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庆施、林方遇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庆施,林方遇,福建省政和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庆施,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方遇,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巧燕,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水,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政和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石屯镇际下村东际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纪进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庆施、林方遇因与被上诉人政和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庆施、林方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江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