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邝海滨与龙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海滨,龙明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57号原告:邝海滨,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龙明显,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邝海滨与被告龙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雁峰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人民陪审员 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