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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邝海滨与龙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海滨,龙明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57号原告:邝海滨,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龙明显,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邝海滨与被告龙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雁峰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人民陪审员  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