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民初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德宏与尹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宏,尹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88号之一原告:刘德宏,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尹庸民,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刘德宏与被告尹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德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德宏负担。审 判 长  陈晶代理审判员  黄杰人民陪审员  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